化妆品能为消费者带来美容、清洁和增添个人魅力的功效,现今的化妆品制造商在生产过程中要面对很多的挑战。尤其是在产品的研发阶段,制造商需问自己,所生产之产品的有效成分、媒介和辅助物质等是否已经确认并符合出口国之法规条例?依据不同国家现有的化妆品条例,化妆品制造和销售公司需承担以下责任:当消费者在正常或可被预测的使用情况下,该化妆产品不会危害人体健康。如今,大多数国家都已各自制定控制产品有害物质掺杂的法规,如产品需列明所有成分、合规格的产品标签和产品档案(即技术资讯文档/技术档案)等,必须预先作好受检的准备。表1及表2概括了化妆品出口的各国法规条例以作参考。
某些化妆品声称有治疗用途或含有西药作主要成分,这类产品分别受控于澳大利亚,美国和日本的相关体系,并列为非处方药品。如去头屑洗头水,防龋牙膏等在美国是视作非处方药品监管。
西方及东方国家化妆品条例
表1:西方国家化妆品条例
国家
| 欧盟 | 美国 | 加拿大 | 澳大利亚 | 俄罗斯 | |
| 政府 | 欧洲联盟 | 食品及药物管理局 | 加拿大健康委员会 | 治疗安全管理局 | 俄罗斯联邦各国的标准委员会 |
| 化妆品条例 | 76/768/EEC指令及其修改指令 | 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的美国联邦法例第21章 | 食品和药物法令中的化妆品条例;C.R.C.,c869 | 治疗安全法例1989*** | 俄罗斯联邦关于产品认证和服务GOST R系统认证的法例 |
| 产品安全条例 | 76/768/EEC指令第7条 | 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的美国联邦法例第21章740.10条 | 食品和药物法令中的化妆品条例;C.R.C.,c869 | 治疗安全法例1989*** | 俄罗斯联邦关于产品认证和服务GOST R系统认证的法例 |
| 化学成分或化妆品成分条例 | 指令76/768/EEC附表II,III,IV,VI,VII及其修改指令 | 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的美国联邦法例第21章73,74及82条 | 食品和药物法令中的化妆品条例第15节;C.R.C.,c869 | 加拿大国家工业化学通告及评估方案 | 俄罗斯联邦关于产品认证和服务GOST R系统认证的法例 |
| 标签要求 | 76/768/EEC指令第6条及其修改指令 | 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的美国联邦法例第21章701及740条 | 食品和药物法令中的化妆品条例第17节;C.R.C.,c.869 | 贸易惯例法令1974 | 俄罗斯联邦反垄断法例 |
备注:
含有化妆品的玩具应符合EN 71-1玩具安全标准和化妆品条例76/768/EEC指令及其修改指令之法规。
欧盟27个成员国包括:比利时,赛普勒斯,斯洛文尼亚,捷克,拉脱维亚,斯洛伐克,丹麦,立陶宛,芬兰,德国,卢森堡,瑞典,爱沙尼亚,马尔他,英联邦,希腊,匈牙利,西班牙,荷兰,法国,奥地利,爱尔兰,波兰,意大利,葡萄牙,保加利亚及罗马尼亚。
表2:东方国家化妆品条例
国家
| 中华人民共和国 | 台湾 | 东盟 | 日本 | 韩国 | |
| 政府 | 卫生部 | 台湾卫生部 | 东南亚国家联盟 | 厚生劳动省 | 韩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 |
| 化妆品条例 | 化妆品卫生标准 | 化妆品卫生控制条例 | 东盟化妆品指令 | 化妆品标准2001 | 化妆品条例 |
| 产品安全条例 | 化妆品卫生标准 | 化妆品卫生控制条例 | 东盟化妆品指令第3条 | 药物法令 | 化妆品条例 |
| 化学成分或化妆品成分条例 | 化妆品卫生标准 | 化妆品卫生控制条例 | 东盟化妆品附表II,III,IV,VI,VII | 化妆品标准2001 | 化妆品条例 |
| 标签要求 | 化妆品标签要求GB 5296.3 | 化妆品卫生控制条例第6章 | 东盟化妆品指令第6章 | 药物法令第7章 | 化妆品条例第4章 |
备注:东盟是指东南亚国家联盟,其10个成员国家包括文莱,柬埔寨,印度尼西亚,马来西亚,缅甸,老挝,菲律宾,新加坡,泰国及越南等。如化妆品于其成员国家销售,则应于2008年1月1日前符合东盟化妆品条例之规定。
一般情况下,化妆品条例在欧洲是非常严厉的。按欧盟指令76/768/EEC第六次修改版93/35/EEC之要求,制造商或进口商应提供化妆品的技术文档。当中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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